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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贯彻执行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规划,依法制定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统筹规划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推进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
  (二)负责制定全省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传染病防治及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综合防控与干预,制定全省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全省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制定全省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规范和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负责卫生计生系统行业作风建设工作,建设和谐医患关系。
  (六)会同有...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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