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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发布时间:2017-07-25

  2016年,全省各级卫生计生部门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围绕中心,攻坚克难,深化医改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效,人口生育政策调整有序推进,医疗服务产业加快转型升级,医疗服务体系不断健全,疾病预防控制扎实有效,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持续提升,中医药事业发展环境不断优化、特色优势进一步彰显,食品安全和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成效显著,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保持平稳较快发展。

  一、卫生资源

  (一)卫生总费用。2015年底,全省卫生总费用达2844.96亿元,其中:政府卫生支出722.22亿元(占25.39%),社会卫生支出1213.99亿元(占42.67%),个人卫生支出908.75亿元(占31.94%)。人均卫生费用2889.11元,卫生总费用占GDP百分比为4.52%。与2014年相比,政府、社会、个人卫生支出分别上升了0.44,0.83和-1.27个百分点;人均卫生费用上升了13.85%,卫生总费用占GDP的比重上升了0.34个百分点。

  (二)卫生人员总数。2016年底,全省卫生人员总数达87.58万人,比2015年增加1.94万人(增长2.27%)。卫生人员总数中,卫生技术人员64.29万人,比2015年增加2.43万人(增长3.93%)。乡村医生和卫生员11.85万人,其他技术人员4.03万人,管理人员2.91万人,工勤技能人员4.50万人。卫生技术人员中,执业(助理)医师24.51万人,注册护士26.90万人。

  2016年底,全省卫生人员机构分布:医院48.24万人(占55.08%),基层医疗卫生机构32.19万人(占36.76%),专业公共卫生机构6.60万人(占7.54%)。与2015年相比,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卫生人员均有所增加。

  医院按照经济类型分,公立医院卫生人员数39.76万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数34.12万人,占所有医院的比例分别82.43%和83.65%,比2015年分别增加了1.65和1.46万人;民营医院卫生人员数8.48万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数6.67万人,占所有医院的比例分别为17.57%和16.35%,比2015年分别增加了1.12和0.85万人。

  2016年底,全省卫生技术人员学历结构:本科及以上占34.75%,大专占41.40%,中专占22.38%,技校占0.09%,高中及以下占1.38%。与2015年相比,本科及以上提高1.75个百分点,大专提高0.13个百分点,中专下降1.69个百分点,技校下降0.01个百分点,高中及以下下降0.19个百分点。

  2016年底,全省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2.46人,每千人口注册护士2.70人,每万人口全科医生1.14人,每万人口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6.64人。与2015年相比,上述指标分别增加了0.05、0.12、0.13、0.10人。

  (三)床位数。2016年底,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床位54.25万张,比去年增加2.32万张,增长4.46%。其中:医院40.01万张(占73.7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1.59万张(占21.36%)。每千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由2010年的3.99张增加到2015年5.27张,到2016年,每千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为5.45张。

  医院按照经济类型分,公立医院床位数为31.71万张,占79.25%,与2015年相比增加了1.13万张;民营医院床位数为8.30万张,占20.75%,与2015年相比增加了0.99万张。

  (四)医疗卫生机构总数。2016年底,全省医疗卫生机构总数达77050个,比2015年减少385个。其中:医院2019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72904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1943个。与2015年相比,医院增加93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减少260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减少197个。

  医院按经济类型分:公立医院801个,民营医院1218个。医院按等级分:三级医院150个,二级医院495个,一级医院712个,未定级医院662个。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2311个,比2015年增加3个;乡镇卫生院1624个,比去年减少6所;诊所、卫生所和医务室15124个,比去年增加300个;村卫生室53226个,比去年减少679个。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中,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84个,其中:省级1个、市级17个、县(市、区)级158个,其他8个。卫生监督机构158个,其中:省级1个、市级16个、县(市、区)级141个。妇幼保健机构156个,专科疾病防治机构125个,计划生育服务机构1273个。

  (五)房屋及设备配置。2016年底,全省医疗卫生机构房屋建筑面积5175.06万平方米,比2015年增加246.61万平方米,增长5.00%;其中业务用房面积3543.40万平方米,比2015年增加214.77万平方米,增长6.45%。房屋建筑用房面积中:医院3084.09万平方米,乡镇卫生院771.22万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139.36万平方米,妇幼保健院(所、站)165.93万平方米,疾病预防控制中心79.99万平方米。

  全省医疗卫生机构万元以上设备的数量为40.70万台,比2015年增加4.08万台,增长11.14%。万元以上设备中:医院31.65万台(综合医院24.89万台,中医院3.74万台),乡镇卫生院3.37万台,妇幼保健院(所、站)2.70万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0.8万台。全省卫生计生机构万元以上设备总价值668.93亿元。医院568.35亿元(综合医院438.32亿元,中医院56.84亿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42.50亿元,专业公共卫生机构53.84亿元(妇幼保健院机构32.96亿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8.28亿元)。

  二、医疗服务

  (一)门诊和住院量。2016年,全省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人次达62393.92万人次,比2015年增加835.05万人次(增长1.36%)。2016年居民到医疗卫生机构平均就诊6.27次。

  2016年总诊疗人次中,医院20363.45万人次(占32.6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39485.00万人次(占63.28%),其他医疗卫生机构2545.47万人次(占4.08%)。与2015年相比,医院诊疗人次增加1652.85万人次,增长8.83%。

  2016年公立医院诊疗人次17493.37万人次(占医院总数的85.91%),比2015年公立医院诊疗人次增加1296.88万人,增长8.01%。民营医院诊疗人次2870.08万人次(占医院总数的14.09%),比2015年增加355.96万人,增长14.16%。

  2016年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总诊疗量达10652.50万人次,占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的17.07%。所占比重比2015年下降0.44个百分点。

  2016年,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入院人数1692.62万人,比2015年增加170.98万人(增长11.24%)。

  2016年入院人数中,医院1298.37万人(占76.7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301.52万人(占17.81%),其他医疗卫生机构92.73万人(占5.48%)。与2015年相比,医院入院人数增加131.09万人,增长11.23%。(详见表7)

  2016年,公立医院入院人数1111.75万人,占全省医院入院人数的85.63%;比2015年增加100.07万人,增长9.89%;民营医院入院人数186.62万人,占全省医院入院人数的14.37%;比2015年增加31.03万人,增长19.94%。

  2016年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入院人数300.09万人,占医疗卫生机构总入院人数的17.74%。所占比重比2015年下降0.55个百分点。

  (二)医师工作负荷。2016年,医院医师日均担负诊疗5.8人次和住院2.3床日,其中:公立医院医师日均担负诊疗6.0人次和住院2.4床日。与2015年相比,医院医师日均担负工作量略有增加。

  (三)病床使用。2016年,全省医院病床使用率84.83%,其中:公立医院90.42%。与2015年相比,医院病床使用增加0.52个百分点(其中公立医院增加0.78个百分点)。2016年医院出院者平均住院日为8.9天(其中:公立医院9.1天),比2015年减少0.5天。

  三、基层卫生

  (一)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2016年底,全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2311个,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19个,社区卫生服务站1792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2.21万人,平均每个中心42.54人;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员1.21万人,平均每站6.73人。与2015年相比,总的机构数多了3家,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增加了5家,社区卫生服务站减少了2家。人员增加351人,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增加432人,社区卫生服务站减少81人。

  (二)社区医疗服务。2016年,全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疗人次1822.40万人次,比去年增加81.36万人次;入院人数24.04万人,比去年增加2.50万人。平均每个中心年诊疗量3.51万人次,年入院量463人;医师日均担负诊疗9.8人次和住院0.8床日。2016年,全省社区卫生服务站诊疗人次1482.61万人次,比去年减少32.85万人次。平均每站年诊疗量8273.48人次,医师日均担负诊疗13.8人次。

  (三)农村三级医疗服务体系建设。2016年底,全省共设有县级医院897所、县级妇幼保健机构83所、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91所、县级卫生监督所82所,四类县级卫生机构共有卫生人员22.44万人。

  2016年底,全省共设1624个乡镇卫生院,床位9.81万张,卫生人员11万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9.65万人)。与2015年相比,乡镇卫生院减少6个(乡镇撤并后卫生院合并),床位减少509张,人员减少0.2万人。

  2016年底,全省共设53226个村卫生室。村卫生室人员达12.73万人,其中:执业(助理)医师0.7万人、注册护士0.19万人、乡村医生和卫生员11.85万人。平均每个村卫生室人员2.39人。与2015年相比,村卫生室数减少679个,人员总数减少1.04万人。

  (四)农村医疗服务。2016年,全省县级(市,不含区)医院诊疗人次达8193.81万人次,比2015年增加612.37万人次;入院人数628.15万人,比2015年增加52.75万人;病床使用率82.10%,比2015年上升1.25个百分点。

  2016年,乡镇卫生院诊疗人次为7347.49万人次,比2015年减少175.18万人次;入院人数273.84万人,比2015年增加20.30万人。2016年,医师日均担负诊疗7.5人次和住院1.5床日。病床使用率60.58%,出院者平均住院日7.3天。与2015年相比,乡镇卫生院医师工作负荷稍有增加,病床使用率上升4.98个百分点,平均住院日延长0.1天。

  2016年村卫生室诊疗量达23514.46万人次,比2015年减少1189.60万人次,平均每个村卫生室年诊疗量4417.85人次。

  四、病人医药费用

  (一)医院病人医药费用。按照可比价格计算,2016年,医院次均门诊费用240.4元,比上年增长2.64%;人均住院费用8946.3元,比上年增长2.00%。医院次均门诊费用中药费占比为44.13%,比2015年下降2.60个百分点;医院人均住院费用中药费占比为34.38%,比2015年下降4.41个百分点。

  2016各级公立医院次均门诊和人均住院费用增减不一。按照可比价格计算,二级医院次均门诊费用增长2.48%,人均住院费用增长1.38%;三级医院次均门诊费用增长0.93%,人均住院费用降低3.15%。一级医院次均门诊费用降低2.83%,人均住院费用增长1.35%。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病人医药费用。2016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次均门诊费用81.4元,人均住院费用2630.1元,按照可比价格计算,分别比上年增长5.88%和4.59%。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次均门诊费用中药费占比为59.46%,比2015年上升2.09个百分点;人均住院费用中药费占比为33.75%,比2015年下降3.46个百分点。

  乡镇卫生院次均门诊费用61.8元,人均住院费用2013.7元,按照可比价格计算,分别比上年增长3.65%和12.13%,乡镇卫生院次均门诊费用中药费占比为46.28%,比2015年上升0.56个百分点;人均住院费用中药费占比为34.39%,比2015年下降2.01个百分点。

  五、中医药服务

  (一)中医类机构、床位及人员数。2016年底,全省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总数达2644个,比2015年增加286个。其中:中医类医院220个,中医类门诊部、诊所2421个,中医类研究机构3个。与2015年相比,中医类医院增加12个,中医类门诊部及诊所增加274个。全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中医药综合服务区(中医馆、国医堂)覆盖率分别达到72.38%和81.34%。

  2016年底,全省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床位59449张,其中,中医类医院59416张(占99.94%)。与2015年相比,中医类床位增加2969张,其中,中医类医院床位增加2989张。

  2016年底,全省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总数达7.63万人,比2015年增加0.51万人(增长7.09%)。全省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3.22万人,比2015年增加983人。

  (二)中医医疗服务。2016年,全省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人次达3706.51万人次,比2015年增加215.43万人次(增长6.17%)。其中:中医类医院2999.73万人次(占80.93%),中医类门诊部及诊所706.78万人次(占19.07%)。 2016年,全省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入院人数179.47万人,比2015年增加11.74万人(增长7.00%)。其中:中医类医院179.42万人(占99.97%),中医类门诊部500人。

   六、疾病控制与公共卫生

  (一)传染病报告发病和死亡。2016年,全省甲乙类传染病共报告发病135097例,死亡307人。报告发病数居前5位的病种依次为肝炎、肺结核、梅毒、猩红热、麻疹,占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总数的88.20%;报告死亡数居前五位的病种依次为艾滋病、肺结核、肝炎、狂犬病、出血热,占甲乙类传染病报告死亡总数的96.74%。

  2016年,全省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率为137.19/10万,死亡率为0.31/10万。

  2016年,全省丙类传染病共报告发病183586例,死亡17人。报告发病数居前5位的病种依次为手足口病、其它感染性腹泻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和急性出血性结膜炎,占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总数的99.88%。报告死亡数较多的病种是流行性感冒,占丙类传染病报告死亡总数的94.12%。

  2016年,全省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率为186.44/10万,死亡率为0.02/10万。

  (二)免疫规划情况。2016年,全省常规免疫卡介苗接种率99.87%,乙型肝炎疫苗接种率99.79%,脊髓灰质炎疫苗接种率99.65%,麻疹类疫苗接种率99.73%,百白破三联疫苗接种率99.79%,流脑疫苗接种率99.74%,乙脑疫苗接种率99.67%,甲肝疫苗接种率99.76%。

  (三)健康教育工作情况。2016年全省共有健康教育机构154所,健康教育人员编制数576;健康教育传播材料制作1354.01万份,参加培训班7265人次;在国家级报刊/期刊发表科普文章和学术论文53篇。

  (四)地方病防治。2016年全省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94.67%,全省克山病病区19个县,控制县10个, 消除县9个,现症病人潜在型327人,慢型526人;大骨节病累计控制(消除)县1个,现症病人435人;碘缺乏县(市、区)117个;高碘县(市、区)38个;碘缺乏与高碘并存县(市、区)18个;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县(市、区)111个。

  (五)结核病监测。2016年全省各级结防机构共接诊初诊患者227178例,全省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就诊率为2.31‰,较2015年下降了2.94%。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拍片率为99.32%,查痰率为93.30%。2016年全省结防机构共登记活动性肺结核患者29095例,其中涂阳患者7916例(其中新涂阳患者6761例),涂阴患者21156例,未查痰患者23例,分别占27.21%、72.71%和0.08%;活动性肺结核患者、涂阳患者和涂阴患者的登记率分别为29.55/10万、8.04/10万和21.48/10万。

  (六)麻风疫情。至2016年底,山东省累计共发现麻风病人54124例,累计治愈42693例。2016年底还有现症病人94例,其中多菌型90例,少菌型4例。 2016年全省共发现麻风病人8例(新发7例、复发1例),其中少菌型1例、多菌型7例,主要分布在青岛市、潍坊市、泰安市、济宁市、临沂市和聊城市等市。7例新发病人中,男性5例,女性2例; 2例有2级畸残。

  (七)性病疫情。2016年全省共报告梅毒、淋病、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和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5种性病病例29578例,较2015年上升了1.56%,;其中男性16859例,女性12719例。2016年全省报告5种性病的总发病率为30.09/10万,较去年升高0.96%。

  (八)精神疾病防治。2016年底,全省累计登记并录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的患者42.37万人,去除死亡患者后,全省在册患者40.25万人,报告患病率为4.11‰。2016年全省累计发病报告严重精神障碍19963例。在册患者中,男性20.02万人(占49.74%),女性20.23万人(占50.26%)。全省在管患者35.47万人,2016年实际随访患者34.48万人,年管理率为85.66%。

  (九)寄生虫病防治。2016年底,全省疟疾发病人数256人,均为输入性病例,发病率0.27/10万,肠道寄生虫病监测人数14463人,感染人数314人,总感染率2.17%。

  (十)农村改厕。2016年底,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92.06%。

  七、妇幼卫生

  (一)妇幼保健。2016年底,孕产妇系统管理率91.84%,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达92.51%,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92.34%。

  (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据妇幼卫生监测,2016年,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5.58‰,婴儿死亡率4.53‰。

  (三)孕产妇死亡率。据妇幼卫生监测,2016年,孕产妇死亡率为12.62/10万。

  (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项目。2016年,免费孕前优生检查人数149万人次,覆盖率117.49%,高风险率9.77%。

  (五)婚前检查保健。2016年,婚前医学检查率为65.70%,其中,农村为71.94%,城市61.27%。

  (六)妇女病查治。2016年,宫颈癌检查任务量为54万人,完成检查的人数为61.87万人,完成率114.57%。乳腺癌检查任务量7.2万人,完成检查的人数为7.61万人,完成率105.68%。

   八、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

  (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2016年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及其有害因素抽样监测样本10383份,获得数据132169条,基本覆盖了我省居民日常消费的主要食品种类及包装材料;食品中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抽样监测11大类食品5376份,获得监测数据20968条;食源性疾病监测哨点医院达到437家。

  (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2016年,全省公共场所卫生被监督单位64362个,从业人员39.80万人,持健康证人数占98.81%。卫生监督机构对公共场所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9.62万户次,监督覆盖率为94.80%;依法查处案件1821件,行政处罚案件数1821件。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2016年,全省生活饮用水卫生(供水)被监督单位1684个,从业人员1.22万人,持健康证人数占89.52%。卫生监督机构对生活饮用水经常性卫生监督3194户次,监督覆盖率为98.41%;依法查处案件73件,行政处罚案件数73件。

  (四)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及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2016年,全省消毒产品被监督单位503家,从业人员7551人,持有效消毒产品卫生许可件数98件,持合格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数499件。卫生监督机构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4281户次,查处案件56件。2016年全省监督检查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611家,监督覆盖率95.47%;监督抽检297户次、4802件,合格率99.19%;依法查处违法案件150件。

  (五)学校卫生监督。2016年,全省被监督学校10416所,教职员工87.81万人,学生数1046万人。卫生监督机构对学校卫生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1.33万户次,依法查处案件71件。

  (六)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监督。2016年,全省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应监督机构203个,依法查处案件249件。全省放射诊疗被监督单位3509个,放射工作人员职业监护健康档案人数1.94万人,建立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人数2.03万,依法查处案件249件。

  (七)医疗服务、采供血和传染病防治监督。2016年,医疗服务经常性卫生监督9.54万户次,监督覆盖率95.59%,依法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作出卫生行政处罚1938件。全省血液安全被监督单位30家,经常性卫生监督772户次,监督覆盖率86.67%。传染病防治被监督单位6.02万家,经常性卫生监督6.58万户次,监督覆盖率95.52%,依法对传染病防治作出查处案件1254件。

  (八)计划生育监督。2016年全省监督检查计划生育单位1185家,监督覆盖率93.23%;检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13598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8022人;依法查处计划生育违法案件38件。

  九、计划生育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深入推进。

  2016年度全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目标人群已达148.51万人,总量比上年增加18%,占全国14%,居全国第三位,政策落实及时率90%,各级财政投入14.28亿元。

  (二) 全面落实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扎实开展。

  省卫生计生委联合民政、财政、人社、住建、计生协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卫家庭发〔2016〕1号),在加大经济扶助力度,提升养老、医疗保障、开展社会关怀,特别是对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档案和联系人制度,畅通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就医绿色通道等方面,细化落实各项扶助关怀措施,全省计生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持续健康发展。2016年全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人群达6.7万人,总量比上年增加15%,各级财政投入扶助金近4亿元。

  (三)省属困难、破产改制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加发一次性养老补助政策落实工作取得新突破。

  按照省6部门《关于印发<省属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和原省属企业破产改制后以个人身份参保并办理退休手续人员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落实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卫家庭发〔2015〕2号)要求,积极牵头组织并配合相关部门,完成了省属困难、破产改制企业认定和一次性养老补助未落实人员申报、公示、确定和经费申报工作。全省2002-2015年度367家省属困难、破产改制企业退休职工中11682名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由省级财政落实,涉及经费11971万元。计生工作中十多年悬而未决的老大难问题得以妥善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四)独生子女父母在子女18周岁前每月10元的奖励费全部落实。2016年度全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524.17万人, 发放金额40183万元,落实率100%。

  注解:

  (1)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其他机构。

  (2)公立医院指经济类型为国有和集体的医院。

  (3)民营医院指公立医院以外的其他医院,包括联营、股份合作(有限)、私营、台港澳合资合作和中外合资合作等医院。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街道)卫生院、村卫生室、门诊部、诊所(医务室)。

  (5)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健康教育机构、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6)政府办指卫生(卫生计生)、教育、民政、公安、司法、兵团等行政部门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

  (7)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的医院、门诊部、诊所及科研机构。

  (8)卫生人员包括卫生技术人员、乡村医生和卫生员、其他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按在岗职工数统计,包括在编、合同制、返聘和临聘半年以上人员。

  (9)卫生技术人员包括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技师(士)、卫生监督员(含公务员中取得卫生监督员证书的人数)、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10)执业(助理)医师指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实际从事临床工作的人员,不含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但实际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11)注册护士指取得注册护士证书且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不含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但实际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12)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数、执业(助理)医师数、注册护士数、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数、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按常住人口计算。

来源:规划与信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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