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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育龄妇女信息管理规范

发布时间:2016-08-16

山东省育龄妇女信息管理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根据《山东省计划生育基层统计管理意见》和《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制定本规范。  

  一、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的内容与形式  

  (一)管理内容  

  1、总人口变动信息,包括总人口、出生和死亡人数。  

  2、育龄妇女变动信息,包括迁入、迁出和死亡个案信息。  

  3、育龄妇女基本信息,以及婚姻、妊娠、生育、避孕节育、生育登记、《生育证》审批等服务管理信息。  

  (二)表现形式  

  育龄妇女信息日常管理,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管理、维护育龄妇女信息系统(以下称WIS),以村(居、单位)为起报单位,以乡(镇、街道)为信息录入、变更、审核单位,每个育龄妇女为具体服务管理对象。系统运转主要体现为“五个一”,即一卡、一单、一板、一表、一册。  

  1、“一卡”即《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见附件1,以下简称《基础信息卡》),由村(居)填写。主要记录育龄妇女的基本情况及婚姻、家庭子女、避孕节育等基础信息,是建立和应用育龄妇女信息系统的依据。  

  2、“一单”即《村级计划生育信息变更报告单》(见附件2,以下简称《变更报告单》),是村(居)每月登记育龄夫妇婚姻、妊娠、生育、避孕节育等动态变化的原始记录,是更新“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和汇总人口计生统计报表的依据。  

  3、“一板”即《村级当前情况一览板》(见附件3,以下简称《一览板》),由乡级按照育龄妇女孩子数量、避孕措施进行分类汇总并向村(居)反馈。主要反映村(居)计划生育工作每月动态变化概况,方便村(居)掌握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整体情况。 

  4、“一表”即《村级计划生育任务反馈表》 (见附件4,以下简称《反馈表》),由乡级向村级反馈,主要内容包括:①村级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信息。包括公开村(居)所有发生的女性初婚、生育、《生育证》发放、《生育服务手册》发放等个案信息,便于群众监督。②指导村级工作信息。乡级将当月建议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办理生育登记人员及预计出生信息及时反馈给村(居),指导村(居)开展相应的服务。  

  5、“一册”即《村级育龄妇女信息花名册》(见附件5,以下简称《花名册》),由乡级从 WIS 中调取数据反馈村级。以村(居)为单位,反映每名育龄妇女的婚姻、妊娠、生育、避孕信息,便于村级核实、查对育龄妇女信息。 

  二、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的运行与操作  

  (一)《基础信息卡》的建立与移交  

  1、《基础信息卡》的建立  

  《基础信息卡》主要采集新增育龄妇女个案信息。凡户籍或属地中 15~49 周岁育龄妇女有下列情形发生的,须在当月填报:  

  (1)初婚;  

  (2)再婚;  

  (3)迁入;  

  (4)单身收养;  

  (5)未婚生育。  

  《基础信息卡》一式两联,一联村级留存,一联报乡级,按自然年度装订成册。由村级设专人填报,实行月报制度,每月2日前将上月新建的《基础信息卡》报乡级,并录入WIS。  

  2、《基础信息卡》的移交  

  (1)育龄妇女省内跨乡镇迁移一律以网上传输形式,通过全省育龄妇女迁入迁出平台进行信息通报,取消各种纸质移交材料。按照统计口径应移交的育龄妇女,迁出地通过平台向迁入地发送迁出通报,迁入地须在15日内确认迁入或向原管理地发送回执。按照统计口径应迁入的育龄妇女,迁入地通过平台向迁出地发送迁入通报,迁出地要在15日内对婚姻、孕情、生育等信息核实上报变更,确认迁出或向迁入地发送回执。原管理地与新管理地进行统计移交后,均应通过WIS系统《基础信息卡》备案存档,原管理地标注“信息移交”,新管理地标注“信息移入”。无故拒绝确认迁入、迁出或者不及时反馈信息的,所造成的已婚育龄妇女漏管、信息漏报、出生人口漏报等责任,由无故拒绝方承担,并按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扣分。 

  移交完成后发现的移交前发生的信息漏错报,现管理地向该漏错报发生时的原管理地发送通报,由原管理地完成信息的上报或修正。原管理地无正当理由,在通报之日起15日内不进行确认的,视为原管理地漏错报。 

  (2)育龄妇女跨省迁移由迁入地和迁出地以纸质形式进行管理移交和信息通报。户籍迁出省外的人员,由原管理地将迁移信息通报迁入地,经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核迁入地乡级或乡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管理回执且备案后,按照迁入地的规定要求,由乡级或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打印《基础信息卡》,盖章后交本人,作为外省计划生育管理建档的依据之一。户籍迁入省内的人员,要根据外省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确认的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纳入本辖区管理。  

  (二)《变更报告单》的填报  

  《变更报告单》主要采集信息系统中已建档育龄妇女变更信息。凡有如下情形发生的,须按月填报:  

  1、婚姻状况变更(含未婚生育补办结婚证);  

  2、妊娠;  

  3、生育、收养(出生地未统计上报的婴儿);  

  4、避孕节育;  

  5、育龄妇女或其子女死亡;  

  6、迁出。 

  《变更报告单》一式两联,一联村级留存,一联报乡级,按自然年度装订成册。由市或县(市、区)统一印制,由村级设专人填报,实行月报制度。每月乡级例会时,由村级计生专职人员带全本报告单报乡级审核。如发现填报有误需修改的,两联应以同一笔迹更正。对以往漏统、错报的变动信息,要在发现月及时填写《变更报告单》。 

  (三) “一板、一表、一册”的形成与操作  

  《一览板》、《反馈表》每月由乡级从信息系统中提取打印反馈村级。《花名册》每年 4 月初和 10 月初由乡级打印反馈给村级,作为村级对育龄妇女服务管理的依据。  

  三、 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 信息上报 

  1、村级。每月2日前填写《基础信息卡》和《变更报告单》,进行审核后一并报送乡级。发现本月之前的错漏信息随时建档并上报。  

  2、乡级。每月3日前,召开工作例会,集中审核各村(居)上报的《基础信息卡》和《变更报告单》,重点检查有无漏报或错报。对村级提供的信息审核无误后,乡级应及时、准确地录入WIS。对村级随时上报的错漏信息及时录入WIS。乡级每月要将生育登记等信息录入WIS。7日前,将全部变更信息录入完成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上报县级。 

  3、县级。每月7日前,召开统计例会,审核各乡(镇、街道)上报的信息质量,对工作薄弱单位要重点审查。每月10日前,将全县变更信息通过网络同时上报省、市。 

  4、市级。每月10日前,通过网络自动获取县级上报的信息,并对信息进行逻辑审核,对育龄妇女信息汇总分析,生成报表。 

  遇五一、十一、春节等法定节假日,各级统计报表时间顺延3天。 

  (二)信息质量  

  1、各级卫生计生部门每月要对WIS信息进行逻辑审核,对存在的逻辑错误及时通报并组织进行修改。要充分利用婚姻登记、新生儿落户等部门间信息和住院分娩、孕产妇保健等系统内信息,对育龄妇女信息进行校正和变更,提高信息上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县级、乡级对分拣到本级的比对信息,要在15日内进行调查核实,信息属实的由村级填写《基础信息卡》和《变更报告单》上报,乡级及时录入WIS。信息不属实、不属于本县(市、区)管辖范围的比对信息,要及时在共享平台进行标注,并报上级备案。 

  2、每月基础信息、变更信息及数据审核上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改动。若发现确有错误,由乡级及时对错误信息进行纠正。凡涉及到子女出生日期、子女性别、子女政策属性等重要信息的改动,必须报送相关书面材料,同时利用网络提交,经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批准后,进行相关信息的改动。  

  3、WIS数据库以县级为起建单位,系统自动将县级服务器的数据上传至省、市卫生计生委,信息的上报时间以省级接收到的时间为准。  

  (三)信息分析与管理  

  1、依据系统提供的信息指导工作。村级应按照职责分工,组织人员逐项落实;乡级卫生计生部门应及时督查所辖各村(居)服务管理任务的落实情况;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应定期组织人员检查乡级上报信息的准确性。  

  2、各级要充分利用数据库汇总分析功能,对上报的数据进行分析研究,指导工作,发挥信息引导服务管理的作用。  

  3、乡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要通过日常核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定期评估本辖区信息质量,指导基层改进信息上报质量。将信息质量作为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估。  

  4、严格执行统计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实行信息安全保密责任制,必须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严加管理,非经统计负责人批准,WIS管理人员不得对外提供用户名、口令,任何人不得擅自提取使用储存的育龄妇女信息。要严格查验当事人信息提取申请,凭育龄夫妻身份证出具基础信息卡。要严格审验其他地区、部门提出的协查请求,在无法判断真实性的情况下,可索要协查函,切实保护育龄妇女信息隐私。 

  5、每年初,要将装订成册的上年度各类统计报表、信息报告单保存入档,保存期限为五年。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要认真做好数据备份工作。  

  6、乡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应急管理预案,加强计算机和网络系统的平时维护,做好数据备份,定期查杀病毒,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整个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转。  

  四、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1.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 

        2.村级计划生育信息变更报告单 

        3.村级当前情况一览板 

        4.村级计划生育任务反馈表 

        5.村级育龄妇女信息花名册 

        6.填表说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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